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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代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代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终203号抗诉机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罗代新(绰号“光光”),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文盲,住石首市。1996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8月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代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鄂10**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代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荆检刑审监撤抗〔2017〕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维琼审判员  张心愿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