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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林福与韩俊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福,韩俊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77号原告:王林福,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510231103。被告:韩俊雷,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林福与被告韩俊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王林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林福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