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炳川诉金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炳川,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金孟恩,陈松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川,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632号。法定代表人:陈炳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孟恩,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钧,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松拳,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苍南县。上诉人陈炳川、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炳川、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炳川、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炳川、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2.50元,由上诉人陈炳川、上海宝米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