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立云与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云,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1号原告:立云,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工业区。原告立云诉被告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云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詹文成书 记 员 柴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