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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峰博与王小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峰博,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何峰博,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小燕银行账户3500元进行冻结。之后,申请执行人何峰博与被执行人张小燕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约履行完毕,据此,本案到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