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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450、1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波、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潘光文、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波,王学尧,潘光文,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450、1451-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波,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学尧,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光文,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章文娟,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建波、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潘光文、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建波、王学尧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12、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光文、章文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文娟将百大房子卖掉后购置的慧丰苑的房子落在女儿刘新玮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章文娟购买的登记在其女儿刘新玮名下座落在城区府前西街*号慧丰苑*幢*号的小房及*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屋。二、被执行人章文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章文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