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汪付林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付林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付林,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6年11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付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付林及其辩护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付林在网上以每台52**元的价格购买“伪基站”设备两套。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汪付林多次在上蔡县、正阳县境内利用这两套“伪基站”设备分别为李中齐在正阳县付寨高庄经营的驾驶员培训点及自己经营的地磅生意向外发送广告信息,共发送广告短信36793条。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汪付林群发短信使用的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MHz的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并且频率误差超标;该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为38.1dBm;该设备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及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付林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强行截断通信线路,造成3万余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付林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自愿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另提出,1、被告人手机截屏上显示的发送信息数量为36793条,但实际是否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证据不充分。2、被告人汪付林群发的短信主要是为自己经营的地磅生意作广告,没有营利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汪付林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患有严重糖尿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汪付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汪付林通过网络信息获取卖家联系方式,并以每台52**元的价格购买短信群发设备(又称伪基站)两套。该“伪基站”设备在使用时,通过手机与“伪基站”主机互联进行操作,并通过手机测试出所在地点移动、联通通信信号使用的无线电频段,输入取得的频段作为发射频段,再输入编辑的短信内容,与发射有效区域内的移动、联通通信用户强行建立连接,中断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手机用户网络信号,使移动、联通用户手机接收到该“伪基站”发送的短信息。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汪付林多次在上蔡县、正阳县境内利用该两台设备为其自己经营的地磅生意向外发送广告信息,共发送广告信息36793条。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及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汪付林发送广告信息所使用的两套设备经检测,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MHz的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并且频率误差超标;被测设备1最大发射功率为38.1dBm,被测设备设备2最大发射功率为37.2dBm;被测两套设备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及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进行评估,被告人汪付林通过该两套“伪基站”设备发送出的36793条广告信息,其造成客户36793次异常位置更新,36793人次信号中断。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汪付林的供述及辩解,他发送短信息所使用的两套设备是通过网络取得卖家的联系方式后以每台52**元的价格购买的。他购买伪基站设备后,从网络上下载软件,让手机与伪基站设备通过主机自带的wifi互联并进行操作,通过手机编辑短信息后,输入之前测试好的频点,之后伪基站就开始往外发送短信息。每到一个地方他先用手机测试当地的频点,然后把设备打开输入频点,进行发送。他发送的短消息内容分别为:“通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厂家专业维修各种型号地磅。供应原厂配件。详询133××××2298”和“通源电子衡器,厂家生产销售10-200吨地磅,维修各种地磅,吊钩秤,铲车称及预防遥控器装置。以旧换新供应配件。询133××××2298”。他所携带的伪基站所发送信息的条数,通过他所使用的手机计数显示,计数显示的信息条数是他购买设备后所发送的信息条数。他发送的信息主要是为自己的地磅生意做广告,从他车上查获的黑色笔记本记录的是各地的频点,这些频点是他自己测试的,是为了输入伪基站设备,往外发送信息用。2、证人孙某证明,他是上蔡县卲店乡刘药村村民,2016年11月17日,他在卲店街北头他外甥经营的超市内玩时,收到两条短信息,短信息的内容是:“通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厂家专业维修各种型号地磅。供应原厂配件。详询133××××2298”,发送的号码106××××7605;另一条内容是:“通源电子衡器,厂家生产销售10-200吨地磅,维修各种地磅,吊钩秤,铲车称及预防遥控器装置。以旧换新供应配件。询133××××2298”,发送的号码106××××8789。3、证人姜某证明,他是上蔡县卲店乡集北村村民,2016年11月17日,他收到过一条内容是:“通源电子衡器,厂家生产销售10-200吨地磅,维修各种地磅,吊钩秤,铲车称及预防遥控器装置。以旧换新供应配件。询133××××2298”的短信息,发送的号码106××××9999。此类信息对生活有影响,收到后感觉不舒服。4、手机短信息内容照片,证明从证人孙某、姜某的手机上提取了被告人汪付林所发送的短信息内容。5、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及笔记本内容照片,证明查获被告人汪付林作案时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两台、测频手机两部(诺基亚牌)、honor牌手机一部及黑色笔记本一本(均未随案移交);笔记本内容为被告人汪付林沿途测出的频点。6、提取笔录及短信群发平台数据照片,证明查扣被告人汪付林群发短信所使用的honor牌手机上安装有“360安全卫士-GSMS应急方案处理”程序,该群发信息平台数据显示,号码106××××9999,号码长度14,短信长度67,业务名称888,发送时间2016-11-17,计数19165,短信内容:通源电子衡器,厂家生产销售10-200吨地磅,维修各种地磅,吊钩秤,铲车称及预防遥控器装置。以旧换新供应配件。询133××××2298;号码106××××8896,号码长度16,短信长度44,业务名称999,发送时间2016-11-17,计数17628,短信内容:通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厂家专业维修各种型号地磅。供应原厂配件。详询133××××2298。7、提取笔录及手机接收信息照片,证明检查被告人汪付林的一部金色华为牌直板手机过程中,发现该手机有2016年11月17日、11月15日、11月2日、10月18日接收到的短信息,内容分别为:“通源电子衡器,厂家生产销售10-200吨地磅,维修各种地磅,吊钩秤,铲车称及预防遥控器装置。以旧换新供应配件。询133××××2298;通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厂家专业维修各种型号地磅,供应原厂配件,详询133××××2298。上述信息予以提取并牌照。8、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SRTC2016-9002(B)-0139、0140、0141、0142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汪付林所使用的两套群发短信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MHz的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并且频率误差超标;设备一最大发射功率为38.1dBm,设备二最大发射功率为37.2dBm;该两套设备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及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9、车辆检查情况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检查被告人汪付林所驾驶的车辆上伪基站的安装情况。10、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7日10时10分,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群众举报,在上蔡县卲店乡街上有人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该局刑警大队在汝南县留盆乡街上一饭店内将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被告人汪付林抓获,并在汪付林所驾驶的黑色本田CRV车内查获伪基站两台等物品。到案后,汪付林如实供述自己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犯罪事实。11、被告人汪付林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汪付林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另证明被告人汪付林无违法犯罪前科。1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伪基站活动情况的说明,证明该伪基站2016年11月17日分别发送17628条信息、19165条信息,共计发送36793条信息。伪基站工作发送一条信息会对单移动客户造成1次异常位置区域更新。据此计数共造成客户36793次异常位置更新,36793人次通信中断。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付林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强行截断通信线路,造成3万余人次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付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付林利用伪基站设备为李中奇在正阳县经营的驾驶员培训点向外发送广告信息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付林手机截屏上显示的发送信息数量为36793条,但实际是否造成1万以上用户信号中断,证据不充分。经查,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河南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手机短信内容及短信群发平台数据照片,证明被告人汪付林通过“伪基站”设备共发送短信36793条,并且在发送信息时,可以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每发送1条短信会对移动和联通客户造成1次异常位置区域更新,造成通信中断。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另提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出具的活动情况的说明,证明该“伪基站”共计发送36793条信息,造成36793人次通信中断,不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驻马店分公司系本案被害人,不具有评估资质,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故该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汪付林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付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付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二、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扣押物品伪基站设备两台、测频手机两部(诺基亚牌)、honor牌手机一部及黑色笔记本一本,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人民陪审员 王保华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