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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祖平、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祖平,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薛祖平,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工业园发展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33173322-5。法定代表人:张永强,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薛祖平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薛祖平借款16596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8月25日止为6970.49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899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湖北鑫圣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