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新闯、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新闯,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许科峰,王心圆,原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新闯,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小艳,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拥军,男,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社教,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高清晓,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正伟,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科峰,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一审被告王心圆,女,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一审被告原金香,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再审申请人王新闯、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与被申请人许科峰、一审被告王心圆、一审被告原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新闯、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新闯、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闯、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