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贵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再审民事裁定���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贵环,徐红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贵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红丽。再审申请人张贵环因与被申请人徐红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贵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张贵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贵环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卉审 判 员 郝梦思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