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安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安小燕,陈宁,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安小燕,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陈宁,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周丽娜,农民,住安新县。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安小燕、陈宁、周丽娜借款合同纠纷,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80000元及利息15576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