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凤梅申请执行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凤梅,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樊凤梅,女,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樊凤梅申请执行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刘小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小勇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4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张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