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冯战斌诉陈建营、刘小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战斌,陈建营,刘小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冯战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建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停,男,汉族。冯战斌诉陈建营、刘小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营、刘小停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