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天外天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天外天美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清申2号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甜,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天外天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七路四十号。法定代表人:徐祖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外天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立案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雨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