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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破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2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夏诒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余娜(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笃兴。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腾宏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腾宏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7年4月10日向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建设银行对此无异议。2017年4月20号,本院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4月2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腾宏公司,债务人腾宏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腾宏公司系从事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配件、电子配件、标准件制造、销售;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铝制品、梯绳、拉绳、金属材料批发、零售;对房地产、文化业、工业、商业、农业、旅游业、造船业、宾馆、工程建设、能源开发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于1994年4月19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大典下工业区,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叶笃兴出资375万元,持有75%股权,由股东戴晓红出资125万元,持有25%股权。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2015)温瑞商初字第3245号和(2015)温瑞商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腾宏公司在最高保证限额430万元的范围内分别对瑞安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债务50万元本息、237.5万元本息和776683.6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瑞安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被申请人腾宏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建设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除申请人建设银行外,被申请人腾宏公司的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等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同建设银行在内,执行标的共计1632余万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腾宏公司均未履行。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的调查,被申请人腾宏公司除机器设备和已经抵押的厂房外,名下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腾宏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腾宏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柳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