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庄小弟与嘉善县耀红纺织有限公司、芮跃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弟,嘉善县耀红纺织有限公司,芮跃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553号原告:庄小弟,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代理人:庄利琴,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被告:嘉善县耀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凝村安东桥27号。法定代表人:芮跃平。被告:芮跃平,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燕红,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公司的股东,被告芮跃平的妻子。原告庄小弟与被告嘉善县耀红纺织有限公司、芮跃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庄小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小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小弟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