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商贵福、李艳璞等与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贵福,李艳璞,李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1898号原告商贵福,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艳璞,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商贵福之妻。被告李靖,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贵福、李艳璞与被告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贵福、李艳璞,被告李靖的委托代理人张计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贵福、李艳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被告2008年9月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不偿还。后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0日偿还该款,但被告又拒不按还款计划执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被告李靖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是想租赁被告与他人开发的房屋事先交纳的租赁费10000元。因房屋没有开发成,原告就到被告单位去闹,被告才给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后原告将被告殴打流产,双方就赔偿、道歉之事还未协商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的义务。同时,协议上是杨新春、李靖两个人的签名,原告不应只起诉被告��个人。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新春与被告李靖原为夫妻关系,后离婚,又复婚。2008年9月,被告李靖向原告商贵福、李艳璞彩借款10000元。借款后,原告商贵福多次到被告家中追要借款未果。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因欠款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载明:“一、杨新春、李靖认同拿了商贵福、李艳璞壹万元钱,双方就金钱债务问题只有壹万元钱,且双方都认同此事,杨新春、李靖于一周内将这壹万元钱还给商贵福、李艳璞。……。四、还钱如期从即日算起,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0日)。五、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商贵福李艳璞李靖杨新春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后被告未如期偿还欠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的协议,该协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故,上述事实��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借原告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就还款之事达成协议后,双方均应按协议执行。被告不按协议执行,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协议中第四条的“还钱如期”中的“如期”系书写错误,应为“还钱日期”。被告辩称该款是租金不是借款,因证据不足,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将其殴打流产,与本案不属同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辩称,协议是杨新春、李靖二人与原告出具的,不应起诉被告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一人并无不当。故,被告辩称原告只起诉被告一人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靖给付原告商贵福、李艳璞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靖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