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开州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县工业园区B区柳池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4298-1。法定代表人: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悦,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重庆开州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开州大道中段9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5935203R。法定代表人:赵耀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程,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上诉人重庆天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