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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国玲与菏泽良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玲,菏泽良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505号原告:刘国玲,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良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宇震,董事长。原告刘国玲与被告菏泽良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国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玲负担。审判员  韩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