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343号原告:罗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罗某某诉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鹏 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 世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