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丽与被执行人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丽,张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丽。被执行人张洪波。申请执行人李国丽与被执行人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扶民小额初字第33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张洪波于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国丽欠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1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波银行存款3700元,被执行人另给付申请执行人3300元,合计给付7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小额初字第33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