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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与西充县四季医药堂和美春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西充县四季医药堂和美春天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318号原告:石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7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西充县四季医药堂和美春天店,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负责人:敬光斌。原告石海与被告西充县四季医药堂和美春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梁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