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志芬与崔国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芬,崔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82号申请人:张志芬,女,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崔国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位于辉南县房屋和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辉南县房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国俊所有的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位于辉南县房屋和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辉南县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