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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与黄爱明、陆国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黄爱明,陆国南,陆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4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源路西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2395F。法定代表人:朱海,系该公司的法人。委托代理人黄清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创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爱明,女,1969年07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址: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陆国南,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址: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陆国臣,男,1978年09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址: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诉被告黄爱明、陆国南、陆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成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凤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