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566号原告:陈某,陕西省陇县人,现住陕西省陇县。被告:柳某,华亭县砚峡乡麻池村姚家湾社人,住华亭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柳某1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与被告认识,2011年1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农历4月2日生长子柳某2,2013年3月6日生龙凤胎双胞胎。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自2013年龙凤胎孩子出生后夫妻关系就不好了,以后越来越差,2016年6月份为手机被告打了原告,婆婆拿刀背在原告腿上砍三刀,原告承受不了回娘家居住至今。2017年农历2月5日,原告让被告叫家门中亲戚去陇县新集乡谈,被告没有去,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柳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2010年8月份被告在新疆砖厂打工时与原告和前夫认识,一月后原告跟被告回华亭待了三个月,原告前夫带人找来被告处,后经派出所处理原告跟前夫回家。半月后双方联系上,原告从前夫家偷跑出来,与被告在策底租房同居生活,之后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1月12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13年生了一对龙凤胎,为避免婆媳矛盾,被告在策底朋友开办的羊场打工,原告随同。之后被告凑钱养羊、养牛,但都因经营不善倒闭,欠下外债9.5万元。2015年10月俩人把家搬到策底安置小区,2016年5月份原告在策底街道打工,一直用手机和别人微信聊天,被告看到一些不好的信息发生争吵,气不过打了原告。原告回娘家,以后多次去接原告回家,均遭到其家门中亲戚阻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份原、被告在新疆砖厂打工时认识,一月后原告弃子抛夫跟被告回到华亭同居生活,之后原告与前夫办理离婚手续,于2011年1月12日双方在华亭县砚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4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柳博文。2013年3月6日生龙凤胎双胞胎,男孩柳佳琪,女孩柳佳慧。婚后夫妻恩爱,感情尚好,原告陪同被告先后在砚峡乡山上开办羊场、牛场,后因管理不善,牛羊场赔本关闭,欠下债务数万元。2015年10月原、被告从砚峡乡麻池村搬迁至策底镇麻池安置小区,2016年5月份原告在策底街道一餐厅打工期间,被告看到原告手机里一些暖昧信息,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打闹,原告回了娘家。后经被告多次去叫,原告拒绝回家,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从相识到同居,结婚生子,彼此之间应有较为充分的了解。最近一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有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陈某先后经历两次婚姻,更应珍惜目前这次婚姻,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而是夫妻更应懂得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现原、被告己是三个年幼孩子的父母,都应端正婚姻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认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产生的影响,肩负起家庭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更应相互关心,互相尊重,注意沟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可以完全和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