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东奎与金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奎,金铁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2524号原告:赵东奎,无职业。被告:金铁钢,无职业。原告赵东奎与被告金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宁依法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奎、被告金铁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东奎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5000元及利息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外来沈务工人员,多年来一直在原告弟弟处打工干活。因此原告与被告相识。2015年2月27日,被告声称要做点小生意急需用钱,遂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家中留存的现金45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当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被告还口头保证用几个月就还款。可是原告却听其他朋友说被告根本没有做生意,于是原告开始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却以没有钱为由一直拒绝还款。被告金铁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时是在2013年的时候,我与电信合作有一个安装宽带的项目,当时需要投钱45000元,当时我没有钱,我就找的原告,说想与原告合作投资,让原告投资该45000元,等该项目结束后,先把该45000元给原告,然后其余的盈利部分我再与原告分,原告也同意了,当时我们是口头约定,但是后来该项目因为押金问题就搁浅了,我就没有钱还给原告了,这样在2015年2月27日我给原告打的借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原告向被告主张之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铁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东奎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金铁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东奎借款本金4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赵东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金铁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