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从其哈尔滨的一个叫彭某朋友手中要了2克冰毒,后与其同学贾某分别在2016年9月15日、9月18日、9月21日分三次在家中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张某某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从其哈尔滨市的同学彭某处要了约2克冰毒带回望奎县建设大厦三单元1202室自己家中。同年9月15日张某某的朋友贾某来到张某某家中吸食了冰毒。同年9月18日、9月21日贾某又先后两次来张某某家中吸食了冰毒。综上张某某共容留贾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三次。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望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25日望奎县公安局依据线索将涉嫌吸毒人员张某某传唤到望奎县公安局,经检测张某某尿液呈阳性,证明其吸食过毒品。经讯问,张某某供述其在2016年9月从其哈市的同学彭某处要了2克冰毒,其朋友贾某先后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三次。同年9月29日望奎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2.望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5日、望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涉嫌吸毒人员张某某传唤至望奎县公安局,经现场检测张某某的尿液呈阳性。张某某并供述其容留贾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三次。故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后转刑事拘留。3.证人贾某证实:我和张某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15日、9月18日、9月21日我先后三次到张某某家中,吸食了张某某提供的冰毒。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9月初,我从哈尔滨的同学彭某处要了约2克冰毒带回望奎县。同年9月15日、9月18日、9月21日先后三次和朋友贾某在我家中将2克冰毒全部吸食。5.望奎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6年9月25日10时5分,望奎县公安局对张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6.望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望奎县拘留所执行回执证实: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7.望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8.望奎县公安局2016年1月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在自家吸食毒品,被望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9.望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望奎县公安局对彭某进行多次逮捕,均未能捕获。10.望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事项等。11.望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望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张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斌审 判 员 李彦祥人民陪审员 杨中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