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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赵宇诉被告吕令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吕令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527号原告赵宇,男。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令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诉被告吕令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0元,由原告赵宇负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