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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家庚与王根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庚,王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9号申请执行人:林家庚,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王根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执行林家庚与王根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根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跃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