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华杰与被告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杰,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517号原告:于华杰,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XX,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火车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杰与被告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