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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孙某,男,住所地盐山县。周某申请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于2015-7-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