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晓春、谭钜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春,谭钜贤,谭镇健,桂林金波彩印有限公司,谭钜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许晓春,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谭钜贤,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碟山区。被执行人谭镇健,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桂林金波彩印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龙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钜星。被执行人谭钜星,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许晓春申请执行桂林金波彩印有限公司、谭钜星、谭钜贤、谭镇健、谭钜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