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与天水春成锅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天水春成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号。负责人:叶永平,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春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与被上诉人天水春成锅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第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上诉称,1.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第429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或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诉争的租赁房屋实际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有2000多平方米,价值2000多万元,上诉人承租房屋后,对租赁物投入、添加了1000多万元设备、设施,因此,本案应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天水春成锅炉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1号,且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物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且被上诉人天水春成锅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未超过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天水精诚职业技术学校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妍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