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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618-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海影与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影,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18-622号原告:余海影,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松圭,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郑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每案的赔偿数额分别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海影于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影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每案各50元,减半收取每案各25元,五案共计125元,由原告余海影负担。审 判 长 姚勇刚审 判 员 江闽松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叶艳萍詹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