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陈卫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070号原告: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城郊乡319国道与三环路交汇处湘中南物流园B06栋4楼。法定代表人:刘菲。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露,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利,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卫兵,男,1982年6月14日,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卫兵已于庭外达成和解,陈卫兵已将欠至2017年4月1日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全部交清,所租房屋也已腾退,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湖南湘中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