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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民初1171号原告:马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米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马某与被告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米某返还彩礼95260元及银元2枚。事实和理由:马某之子段某和米某之女米某1经媒人张某介绍相识,于2017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以彩礼18.8万元订婚,订婚当天其给米某彩礼8.8万元、银元2枚,米某退还8000元,另外还给米某1现金及买衣服钱7260元。2017年农历三月初八米某1因加洗照片与段某发生矛盾,导致关系破裂。米某承认马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实,但认为关于银元和其他费用其给男方也对等的给了。同意返还彩礼7.5万元。本院认为,米某承认马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马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米某借其女与马某之子之婚姻关系收取马某的彩礼数额较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马某主张米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米某返还马某婚约彩礼7.5万元,限2017年5月22日前返还4万元,2017年9月15日前返还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