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224号原告:谢某,女,194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男,194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筱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钰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