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利飞诉丛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飞,丛树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督3号支付令申请人:刘利飞,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丛树英,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刘利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利飞称,2010年3月5日、2010年9月13日、201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丛树英向申请人连续借款13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清,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申请人刘利飞提供被申请人丛树英借款的相关凭据,要求被申请人丛树英给付借款本息共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丛树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利飞借款本息共15万元。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丛树英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