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破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郭某某等与宁夏金竹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红霞,郭学敏,侯宁丽,王树炳,宁夏金竹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破申7号申请人:曹红霞,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郭学敏,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侯宁丽,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王树炳,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申请人:宁夏金竹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曹红霞、郭学敏、侯宁丽、王树炳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闫俊利用被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2016年8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做出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做出逮捕通知书,对涉嫌集资诈骗的闫俊执行逮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闫俊因涉嫌利用被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人曹红霞、郭学敏、侯宁丽、王树炳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卫国审判员 李玉霞审判员 解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