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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鲁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成,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鲁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冰窖胡同8号院10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鲁成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鲁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鲁成亦不能提供北京金盛万豪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鲁成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36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6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天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