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77号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民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潘怡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殿文。委托代理人:董伟。被告:长春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法定代表人:于亚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6元,减半收取8768元,由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马春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