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5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XX兰与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初711号原告:XX兰,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委托代理人:余凯,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温鹏,男,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潜少锋,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057239038。负责人:罗浩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该公司员工。原告XX兰诉被告温鹏、余南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兰与被告余南文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回对被告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舒敬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端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