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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洪顺与张志军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洪顺,张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顺,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住前郭县。上诉人吴洪顺与被上诉人张志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洪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洪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125元,原告承担125元;剩余250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吴洪顺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吴洪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秀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