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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涵菲与德英辉、呼伦贝尔市嘉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菲,德英辉,呼伦贝尔市嘉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84号原告:张涵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理人:张玉江(张涵菲父亲),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德英辉,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呼伦贝尔市嘉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刘江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张海龙。原告张涵菲与被告德英辉、呼伦贝尔市嘉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涵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涵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