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龚方成与潘小云、黎开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方成,重庆坤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潘小云,黎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204号申请人执行人:龚方成,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坤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团结村2社,注册号500231000917177。被执行人:潘小云,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黎开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杨淑惠诉重庆坤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潘小云、黎开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