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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余乐诉被告余春生、宋国莲17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余春生,宋国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35号原告:余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法定代理人:王明华,住址同上。被告:余春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被告:宋国莲,女,住址同上。原告余乐诉被告余春生、宋国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余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余春生银行账户存款88万元,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余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春生、宋国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处银行存款88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