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任海斌代理审判员 杨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