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75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757号之七移送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交警支队生活区。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李建明罚金一案中,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