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1执75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757号之七移送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交警支队生活区。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李建明罚金一案中,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