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刚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356号罪犯刘刚,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刚犯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24日投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26日入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4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