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0683孙家安与李天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安,李天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0683号原告:孙家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天剑,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孙家安与被告李天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孙家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家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73元,由原告孙家安负担。审判长 孙 懋审判员 陈 栋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昊泽 微信公众号“”